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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遊戲機加R4卡可囚4年 商舖升級用盜版列刑事 新例下周五生效 大家買機請快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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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19-4-2008 14:35:54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售遊戲機加R4卡可囚4年 商舖升級用盜版列刑事 新例下周五生效 買機請快售遊戲機加R4卡可囚4年 商舖升級用盜版列刑事 新例下周五生效明報) 04月 17日 星期四 05:05AM
【明報專訊】近年本港遊戲機商店在售賣SONY PSP
,任天堂NDS、Wii
等遊戲機時,一般可加錢「升級」使用盜版遊戲軟件,但新修訂的《版權條例》本月25日(下周五)生效後,所有商業「升級」活動

將屬刑事罪行。而香港最為流行、只需加裝名為R4插卡的NDS手提遊戲機,將來連卡一併出售肯定違法,然而單獨出售R4插卡是否違法?消息人士表示,政府目前仍在研究中。

新例修訂後,任何商人或商舖提供升級服務去突破遊戲機的硬件保護,令買家可以玩盜版遊戲,即屬刑事罪行,最高可判監4年及罰款50萬元。

單售R4卡是否違法未有定案

商務及經濟發展局
昨日表示,有關經銷「規避器件」及提供規避服務的條文最終定於本月25日正式實施,而有關規避行為的條文則計劃於2008年中生效。屆時可破解版權保護系統的「規避器件」,其售賣、製作及輸出輸入全屬違法。換言之,尚有一星期左右,所有升級行為,或售賣已加入配件如R4卡的遊戲機,令顧客可以使用盜版遊戲軟件,即屬違法。

至於單純售賣能令NDS玩盜版遊戲的燒錄卡「R4卡」、「TTDS」或最新的「N5卡」等是否違法?有消息指,「R4」會否被直接列作違法的規避器件,全面在港禁售,暫未有定案。據悉,當中牽涉複雜的法律及技術觀點,而海關
早前已就R4是否屬規避器件的問題,接觸了任天堂公司。

「自行升級」將負民事責任


新修訂的《版權條例》有另一部分於本年中才生效。該部分規定,任何人對保護版權作品或表演的科技措施作出規避行為,亦可能負上民事責任。消息人士指出,這意味由年中開始,若市民買遊戲機後,自己動手改裝成可玩盜版遊戲,亦可能構成民事侵權,版權持有人理論上可向該市民索償。但由於「自行升級」不涉牟利商業活動,故不會有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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